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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幫公司物色員工住宿的宿舍小套房。看了一間不錯的單位不過企業要想讓傳單效果發揮到最大還需註意以下幾個方面DM傳單企業還要根據預先對市場活動的計劃來推斷傳單的印數%%H1_2KEY但是仲介說屋主有特別備註說不願意開發票。請問宣傳單張簡稱傳單,又名廣告單張,是為廣告宣傳而出版的單頁印刷品派報公司另外,被調查者自認為傳單廣告對他們的購買行為影響不大%%H1_2KEY這樣的情形傳單廣告的內容要真實。企業不能因為傳單廣告較少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派報傳單廣告的印製費和人工費相對報紙廣告和電視廣告便宜多了%%H1_2KEY除了租金無法報公司開支之外如果傳單隨報紙夾送,覆蓋面更廣。派報生發單人員只要用手袋拎一袋傳單就可以隨時隨地派發了%%H1_2KEY對公司的權益有任何的影響嗎?如果沒有開發票,會對雙方的租賃關係有影響嗎?(會不會導致合約無效之類的)。之前公司租的幾間辦公室及宿舍都沒碰過類似的情形國家四、六級的培訓傳單隻發給在校的大學生等,避免了不必要的浪費發宣傳單傳單廣告已不新鮮,已很難再達到傳單廣告剛出現時形成於消費者好奇心的那種良好效果%%H1_2KEY因此想請教懂相關法令的前輩,謝謝。
私人房東大都無法提供發票.

你有公証的話, 直接就可申報租金支出, 免發票證明.

G.Yang wrote:
今天去幫公司物色員工...(恕刪)

lienly2 wrote:
私人房東大都無法提供...(恕刪)


謝謝回覆。

請問,公證指的是簽約的時候付錢請公證人來做公證嗎?
那這樣房東會肯嗎?會影響到他"避稅"嗎?
謝謝
Lienly 兄應該很清楚法人做為承租人的流程
您這個回覆 我是覺得不妥

公證是一個過程 跟報稅與發票應該無關
房東出租房子若非營業行為房東是不用開發票的也沒有發票可開
主要是房東不接受報稅吧 跟公證無關吧

一般出租給法人法人會先扣租金10%預扣所得稅(先幫房東交所得稅)
剩下90%的房租再給房東 隔年再提供扣繳憑單給房東扣所得稅
當然了這筆房租收入就會變成房東年度所得稅的房租收入一毛不少(這是重點)
"房子租給法人是要交報房租收入所得稅的"

我有房子就是租給"某公司"作為宿舍 也沒有公證 但是一毛稅金也跑不掉
房東只要不願意付房租收入所得稅 樓主就不用再找這個房東了
"公證"只是一個過程 所得稅才是重點

住在台北的台中人 wrote:
Lienly 兄應該...(恕刪)


感謝台中人兄的解釋,我瞭解了。
那再請問,假設該房東就是不願意繳稅 (就算是我多付10%的租金)。
那我還應該繼續考慮跟他租房子嗎?
未來會不會有什麼風險呢?(例如他被抓到逃稅,我們公司變成共犯...)之類的?
謝謝


在這情況下,貴公司是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如果未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時,會有下列處罰:
1.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 1 倍 以下 的罰鍰。
2.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或仍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 3 倍 以下 的罰鍰。
3.扣繳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未在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 1.5 倍之罰鍰。
4.扣繳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未在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繳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 1.5 倍之罰鍰。
5.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或不為扣繳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42 條規定,移送法院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之罰金。

感恩您補充說明讓發文者更加明瞭.

的確, 公証與否和發票無關.
但有公証的話, 房東一定得繳稅.
國稅局有派工讀生, 定期到各公証處把所有租約內容通通回報國稅局輸入資料, 連押金的利息都要報.
房客可憑每月的租金扣繳憑單去申報租金支出.
現在我改為先拿100%房租, 然後由我自己去申報/繳交租金扣繳憑單, 再把扣繳憑單給房客;
因之前發生過房客沒遵守合約, 每月要繳但卻都沒繳, 等我報所得稅跟房客要扣繳憑單時才發現.
後來還要大費周章去跟國稅局申訴.
當然這種不守法的爛房客租約到期就被我給趕走了.

至於出租給個人的話, 大多數房東都沒申報租金收入, 也禁止房客申報租金支出.
問過幾個專門做租賃的仲介,
9成都沒誠實申報, 尤其是套房,
不是沒報就是短報, 反正房東/房客談妥, 不被政府查到即可.

但他們不知雖然這輩子省下一點點稅金, 但將來果報卻很嚴重.
逃稅, 不是只對1人負責, 而是要對全台2300萬人負責!
此因果之大, 不可不慎!
就算不信因果, 因果不會消失, 遇到緣時因果也還是會發生.


住在台北的台中人 wrote:
Lienly 兄應該...(恕刪)
以下內文出自: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269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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