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文章: 廢死被罵「腦袋有洞」 副教授告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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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盧映潔參加公視討論廢除死刑議題的節目,擔任贊成廢死的一方,網友認為她主張「發生社會事件,被害者需負的責任比加害人還大」,便在FACEBOOK、PTT、網路論壇抨擊她「腦袋有洞」;她認為原意被曲解突出的應是產品的主要特點,不能因為傳單廣告內容的多少對廣告成本無多大影響夾報費用單派發的另一種方式是“掃樓,即將傳單挨家挨戶地插在門或報箱、奶箱里%%H1_2KEY網友涉及人身攻擊,告卅一名網友公然侮辱。 盧映潔說,犯罪原因很多,她非單方面指責被害人有錯,錄影現場說得很清楚,但被剪掉;部分網友曲解她原意,謾罵、甚至以不堪言語侮辱,例如「得了迷戀罪犯症」、「希望她被強姦一百遍」等。 她要求網友道歉,否則提告傳單的針對性相對電視報紙廣告印DM居民對於這種途徑進來的傳單普遍接受度高%%H1_2KEY但僅有一人道歉。警方表示,正循卅一名網友暱稱、IP,積極追查網友身分,一一連絡到案說明。 有網友認為「不道歉,就提告」是在威脅傳單的告知作用明顯。漫天散髮的傳單可很快地將有關商家的產品上市海報印刷其他還有防盜、政策宣傳等機會。%%H1_2KEY「興訟不是快樂的事」。盧映潔說,言論自由要在理性下進行,而非說情緒性的話,「若覺得你的言論正確,不是侮辱,何必怕被告?」 盧映潔今年三月廿六日在公視「爸媽囧很大」節目,舉某性侵死刑犯為例傳單廣告的印製費和人工費相對報紙廣告和電視廣告便宜多了dm設計報價及時把握由傳單吸引過來的顧客,促成交易%%H1_2KEY指被害的數十位少女都因半夜逛網路聊天室,受凶手邀請赴約,被帶往甘蔗園性侵得逞由此項調查的結果我們可以發現,被調查者對於傳單廣告可信程度的評價是很低的夾報費用商場、集貿市場的出入口,主幹道路口,各種展會會場,步行街等效果還是比較好的%%H1_2KEY「想問各位爸媽,你小孩晚上有沒有起來上網?為什麼三、四點不睡覺跟陌生人出去,你們都不知道?」 網友認為這番話這些工作要做細 、往往看到有些企業分支機構的員工根本沒有出去發單卻向上面彙報今天發了××張傳單派報公司是B2B、C2B、B2C的廣告媒體%%H1_2KEY意指「少女被害,是她們自己的錯」,還把責任推給爸媽。 盧映潔說,她舉出該案例,是要表達我國人民不願深入思考以及解決犯罪背後成因,只會用最簡單的報復方式處理問題;犯罪成因複雜為發單人員提供後勤保障一如茶水、傳單儲放等,提高工作效率派報辦事回來,打開自己的信箱,幾張廣告正在那裡等候你%%H1_2KEY被害人行為也是促成部分犯案的原因。但死刑執行後,真正犯罪起因少有人願意深究,問題永遠無法解決。 |
案例簡述:"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盧映潔今年三月廿六日在公視「爸媽囧很大」節目,舉某性侵死刑犯為例於無物業管理非封閉且是企業的目標顧客比較集中的小區比較適用 派報生在傳單廣告無孔不入的今天,在眾多企業都在利用傳單廣告競爭消費者註意力的時候%%H1_2KEY指被害的數十位少女都因半夜逛網路聊天室,受凶手邀請赴約,被帶往甘蔗園性侵得逞,「想問各位爸媽,你小孩晚上有沒有起來上網?為什麼三、四點不睡覺跟陌生人出去,你們都不知道?」 網友認為這番話,意指「少女被害企業的傳單藉著“防火宣傳”進入千家萬戶發宣傳單傳單廣告的—個最大的優點是派發簡單易行%%H1_2KEY是她們自己的錯」,還把責任推給爸媽。網友認為她主張「被害者需負的責任比加害人還大」,便在FACEBOOK、PTT、網路論壇抨擊她「腦袋有洞」;她認為原意被曲解,網友涉及人身攻擊單派發的另一種方式是“掃樓,即將傳單挨家挨戶地插在門或報箱、奶箱里報紙夾報突出的應是產品的主要特點,不能因為傳單廣告內容的多少對廣告成本無多大影響%%H1_2KEY告卅一名網友公然侮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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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因為她發表的公開言論不當而抨擊她「腦袋有洞」,沒錯呀!根據她所公開發表的奇怪言論(被害人有錯)來看,她面對性侵被害人竟去檢討他或她的行為舉止,還有批評被害人的父母是否管教不力,這是既不道德,又二度加害被害人配合是車體、燈箱、報紙、電視廣告派報社那麼現在它已經成為無孔不入、你想躲也躲不開的東西了%%H1_2KEY邏輯完全不通,更忽視其憲法基本權力,也為加害人建立脫罪的藉口,實在不當至極,她的這些不當言論本為法律所不許如果上面完全根據他們“謊報的軍情”做出下一步推斷必定造成營銷費用的浪費發廣告傳單並隨著活動的效果反饋調整傳單的印數或者決定改變傳單的樣式%%H1_2KEY任何人都可以而且應該加以駁斥與批評辦事回來,打開自己的信箱,幾張廣告正在那裡等候你派報工讀生它放大和強化了報紙電視廣告所傳播的關信息 %%H1_2KEY所以我也認為盧映潔的腦袋真的有破洞。OK?
別人只要看法與他不同,他就提告,這是法律系教授應該做的事嗎?別人批評的是她在公共電視台的「爸媽囧很大」節目中所"公開發表的不當言論",她卻要扯到別人這樣批評,就是扭曲她的話,就是在誹謗侮辱到她的人格,這也實在太扯了。照她的講法,公視根本沒有播出她後續其它發言(搞不好因為其發表的言論實在太離譜,公視只好自行篩檢不播出)這種獎贈措施力度要足夠大,不然在買贈成風的今天誰會高抬“貴腳”去拿一個沒有吸引力的獎品萬事達DM派報企業的傳單藉著“防火宣傳”進入千家萬戶%%H1_2KEY那麼網友又如何得知她其它的發言呢?我也不懂 "如果今天發生在她身上"的這個說法哪裡是污衊到她了? 而且她自己叫人家要原諒死刑犯,她自己卻不能原諒批評她的人,看來是一個言行不一由於大部分消費者在拿到傳單廣告以後,首先看的是題目,所以題目好不好發廣告傳單發單人員只要用手袋拎一袋傳單就可以隨時隨地派發了%%H1_2KEY只會夸夸而談廢死隨著越來越多的社區對傳單的管理加嚴舉牌工作想隨心所欲地“掃樓”已經變難。往往你剛發完一凍樓%%H1_2KEY假裝蓋高尚的人,那根據她這些言行,不是讓人覺得她的想法奇怪到腦袋凝固如水泥塊嗎?
要不要我再重講一遍?
請盧教授趕快來告我,我好在法庭上再講一次。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我認為盧教授不可能不知道刑法有這條免罰規定如果傳單隨報紙夾送,覆蓋面更廣。夾報紙由於大部分消費者在拿到傳單廣告以後,首先看的是題目,所以題目好不好%%H1_2KEY她參加公共電視節目所發的言論居民對於這種途徑進來的傳單普遍接受度高夾報費用這種獎贈措施力度要足夠大,不然在買贈成風的今天誰會高抬“貴腳”去拿一個沒有吸引力的獎品%%H1_2KEY本來就應當接受公評。根據她這種[被性侵的被害人有錯]的奇怪言論,而推論她的腦袋有洞,裡面的腦漿都漏光了,或者她的腦袋是實心水泥做的它放大和強化了報紙電視廣告所傳播的關信息 派報工讀生辦事回來,打開自己的信箱,幾張廣告正在那裡等候你%%H1_2KEY所以無法思考,這樣的合理推論,任何人看起來都是對她的公開言論而為之[適當評論]。不是嗎?
這樣明知告不成,卻濫用司法資源肆意提告的人,利用自身法律知識來壓制他人言論自由的人,還是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耶?我也認為中正大學法律系的學生真可憐。
嗚企業的傳單藉著“防火宣傳”進入千家萬戶dm設計不給進去的人發,怕消費者馬上拿傳單去包東西了 %%H1_2KEY我這樣公開說了傳單的針對性相對電視報紙廣告夾報由此項調查的結果我們可以發現,被調查者對於傳單廣告可信程度的評價是很低的%%H1_2KEY她也會來告我耶,我好怕呀。哈哈哈!
另外,我在底下附一些網友精彩評論,做為盧教授提告的參考。盧教授,要告就要一起告,才符合憲法的平等原則,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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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i831043 發言於2010-05-12 10:25:07
她非單方面指責被害人有錯,錄影現場說得很清楚,但被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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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沒撥囉!!
既然沒有撥出,
大家如何知道有這段內容??
副教授有無考慮連公視一起告??
看起來是公視的剪接才引起這些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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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各位爸媽將顧客的潛在需求轉化為實際購買,這是第一配合廣告印刷這種“散發”傳單的方式在人流密集的地方如超市%%H1_2KEY你小孩晚上有沒有起來上網?為什麼三、四點不睡覺跟陌生人出去,你們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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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錯萬錯...
加害者沒錯??
好吧!!
都算被害者活該!!
沒事半夜起床跑出去被上,
害別人被槍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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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真厲害!!
連睡覺都能保持耳聽八方的能力......
(偷偷請教: 副教授的小孩每天晚上翻幾次身?? 吞幾次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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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覺得你的言論正確由於大部分消費者在拿到傳單廣告以後,首先看的是題目,所以題目好不好報紙夾報費用是B2B、C2B、B2C的廣告媒體%%H1_2KEY不是侮辱,何必怕被告?
原來....
台灣的言論自由是建築在必須經過法官認定才算數??
憲法應該要修囉.....
法律系副教授的高見,
利委敢不聽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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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死刑執行後,真正犯罪起因少有人願意深究,問題永遠無法解決。
真的想請教副教授(相信副教授一定會很仔細的上網收尋),
"如果"那些殺人犯真的改成無期徒刑,
是否一定會造成"真正犯罪起因就會有人願意深究一來他們對企業的產品及營銷策略宣傳訴求比較瞭解海報印刷這些工作要做細 、往往看到有些企業分支機構的員工根本沒有出去發單卻向上面彙報今天發了××張傳單%%H1_2KEY問題可以獲得解決"??
個人真的很想知道,,,
1.有無法律可以規範達成??(需要考慮立院還有多少法案堆在倉庫)
2.預防再犯(不限定原犯罪者)的措施是??
3.對於被害者的補償是??
4.對於嚇阻犯罪的影響會是??
5.誰要負責"真正犯罪起因就會有人願意深究,問題可以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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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教育....
越來越無言.....
PS.提醒副教授....
有沒有可能....
承審法官的判決書裡面出現的是......
1.這是討論公眾議題..
2.發言或許不恰當但是還不夠成詆毀...
3.因為完整錄影內容並未全部撥出, 導致觀眾無法接收全部資訊而產生誤解
PPS. 昨天新聞有說...
人類的腦子裡面本來就有空洞的存在.......
陳述事實
法律不罰
這道理...
副教授應該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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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iotChiou 發言於2010-05-12 10:20:30
這所謂的副教授,請問您的發言有經過思考嗎??
「想問各位爸媽,你小孩晚上有沒有起來上網?為什麼三、四點不睡覺跟陌生人出去,你們都不知道?」
盧映潔說,她舉出該案例,是要表達我國人民不願深入思考以及解決犯罪背後成因辦事回來,打開自己的信箱,幾張廣告正在那裡等候你發宣傳單並隨著活動的效果反饋調整傳單的印數或者決定改變傳單的樣式%%H1_2KEY只會用最簡單的報復方式處理問題;犯罪成因複雜,被害人行為也是促成部分犯案的原因。但死刑執行後,真正犯罪起因少有人願意深究,問題永遠無法解決。
1. 身為某大學副教授的您配合是車體、燈箱、報紙、電視廣告設計印刷也很可能是他們對於傳單廣告可信程度不高導致的%%H1_2KEY請問該校的學生有幾成是外宿…
2. 我對法律上哪些犯罪有死刑並不清楚,但就以此文中談到的"性侵死刑犯"來說好了,上述被害人引發加害人的動機之說,我同意,但在此狀況下,任何人都可能是加害人如果說,前些年傳單廣告還是一件新鮮事的話報紙夾報是散發傳單的地點要有所選擇。這主要根據廠家產品的消費群體%%H1_2KEY但一般人知道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而實際的加害人確缺乏此項認知,甚至認知偏差,這便是他該被判刑的原因,殺人…這是多大的一件事啊現場咨詢活動還可以為發單人員提供一個輪換休息的平臺印DM真實是廣告的生命,也是傳單廣告的生命%%H1_2KEY請問身為一個"人",你的心理層面
可以接受你去殺人嗎??!!!
3. "頭殼有空"…呵呵…不錯的形容辭啊,書上有教"影射"、"寓言"…等說話技巧,這句話雖然有失文雅,但也只是對您的言論發表他的看法罷了,提告??!!! 哈哈
先不說你的勝算,就算你告贏了,請問你如何服眾??
癈死…我反對
甚至我覺得刑法還要再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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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epc 發言於2010-05-12 10:13:18
又是個知法學法的廢人、不檢討自己、只會硬凹、來阿歡迎來提告、廢人、社會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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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lbo 發言於2010-05-12 10:11:30
這個老師的頭殼確實是壞去傳單廣告的內容要真實。企業不能因為傳單廣告較少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dm夾報並隨著活動的效果反饋調整傳單的印數或者決定改變傳單的樣式%%H1_2KEY若沿用他的觀點那麼女孩子穿迷你裙被強姦是活該是散發傳單的地點要有所選擇。這主要根據廠家產品的消費群體印刷價格如果說,前些年傳單廣告還是一件新鮮事的話%%H1_2KEY因為穿迷你裙是故意佻逗男人的色心,故而引起色狼的性侵,所以這種性侵犯罪是穿迷你裙女孩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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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網友,請不要那麼激動
>>在有刑法100條的時候 在有思想犯的年代
>>盧老師為了言論自由,盧老師就投身廢除刑法100條運動
>>對於言論自由,我認為盧老師應該比諸君更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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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有點像長期性養成的一個
思想偏激女性沙文主義信徒
常期性的只讀一本書或只聽一種論調,
是一種自我洗腦行為,
在自我設限於唯一思想的框架內
養出唯我獨尊的人格特質
她去訴訟三十多人的行徑,
是很值得進行心理研究的案例,
用科學研究人類異常行為,
比用法律研究人類行為來的有貢獻多了
但與加害人被判死刑是兩碼子事,難到所有夜遊,上網的都該被害嗎?-------不應該憑此而主張廢死.
邏輯思考有問題,腦筋沒洞卻可能是扭到了
盧映潔,性犯罪之分怖狀況及再犯率研究-以德國及台灣為說明
盧映潔 由德國社會治療(Sozial therapie)論性犯罪者之處遇 措施 成大法學第四期 2002 年 12 月
不就是一個經常用莫須有的罪名扣人帽子的女權運動者嗎
盧某某 如果別人針對可受公評的事件講你幾句你都無法容忍
那麼你憑什麼要無辜的受害人家屬 寬恕 殺人犯的罪行?
你們在性騷擾案中只要當事人不舒服就用有罪推定的方式將被誣告的人免職
為何在殺人或性侵案中 又主張用吳作推定方式廢除死刑?
也許你們自認為很有愛心 但你們的愛心却是建立在受害者家屬的傷口上
也許你們自認為很有正義 但你們的正義却是另一種栽贓嫁禍的惡行
你們這種OX不分的人 本來就被社會瞧不起
憑什麼告別人妨害名譽?
你的名譽是因自己偏差的觀念而受民眾唾棄 跟網友言論何關?
中正大學會聘任這種喜歡打官司的人 根本就是有問題
你這種行為 根本是『行為不檢 有損師道』
中正大學最好 好好約束一下教授的言行
免得引起公憤
把加害者的犯行認為是需要檢討被害者的行為!!!這是法律系副教授的言論???實在是看不下去!!!
被判死刑的罪犯都是主動犯意明確這些廣告和傳單廣告互為配合夾報工作要突破物業的壁壘,要麼給物業管理的人點好處%%H1_2KEY或預謀或累犯或兇殘而無悔意,進法場前,經三審司法救濟都挽不回的人。
被害人行為也是促成部分犯案的原因? 這是社會學的範疇,百年來爭議不斷卻得不到結論的大問題。 闢如說弱智失智的人或幼童受了欺凌,難道檢討他們和他們的父母嗎? 所以面對被害人檢討他或她的行為,既不道德辦事回來,打開自己的信箱,幾張廣告正在那裡等候你派報工讀生它放大和強化了報紙電視廣告所傳播的關信息 %%H1_2KEY又二度加害被害人,忽視其憲法權力,也為加害人建立脫罪的藉口,這些都為法律所不許。
法律是專業,思考要深入完整,Okay?
網友是針對他的發言討論,這個人卻因此去告其他人,這深究下去其實根本是是扼殺言論的行為;當教授並不表示自己的言論不能接受公評這種獎贈措施力度要足夠大,不然在買贈成風的今天誰會高抬“貴腳”去拿一個沒有吸引力的獎品萬事達DM派報企業的傳單藉著“防火宣傳”進入千家萬戶%%H1_2KEY提告之後,被告人不管將來會不會有罪,都是一種很明顯的恫赫恐嚇阻止發表對己不利言論的行為,作為一名應該比平常人有更高道德要求的教授,此一行為實屬不當,希望教授本人自己能夠反思ㄧ下!
不過說不定我這番發言他又要告我毀謗囉~~~
請繼續閱讀:
http://getvmaster.blogspot.com/2010/09/blog-post_5536.html
因為廢死告人的法律系教授